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5-08-05浏览次数:19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广告市场秩序,切实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已办结案件中选取5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9月19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交办函称: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在天猫-时代千方大药房旗舰店网站发布的“海露玻璃酸钠滴眼液”商品广告中含有“主成分为人体天然物质”等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4年10月30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白银众生医药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药品“西汉养生口服液”宣传彩页印有“5-10天快速改善症状”等内容;药品“护骨胶囊”宣传彩页中印有“足跟疼痛一条见效,夜尿频多一条见效……”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牙博仕口腔医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4年7月29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平凉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关于平凉牙博仕口腔诊所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案件线索。2024年8月5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甘肃牙博仕口腔医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平凉市城区和微信朋友圈内推送该诊所宣传信息并随机发放印有该诊所宣传内容的印刷品资料,制作宣传品的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广告无制作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水县初祖农耕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27日,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水市市场监管局违法案件线索,反映清水县初祖农耕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涉嫌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经查,该公司微店平台上架的一款名称为“(预售)果树认购清水花牛苹果树红富士黄元帅”的产品,详情页面内有一副中国地图,该地图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且该产品详情页内写有“治疗人类抑郁症,缓解人类压抑情绪,预防呼吸道疾病,孕期食用预防胎儿患肺部疾病,增强记忆”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县恒宇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2月9日,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下派的违法线索,对康县恒宇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冲饮食品广告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在陇南电商(小程序)上架“康县红茶梅园野生红茶250g”冲饮食品进行推介,该产品详情浏览页面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当事人违法发布冲饮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该广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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