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产品质量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5-08-05浏览次数:17


为严厉打击产品质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放心消费环境,现公布有关典型案例。

1.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某新电动自行车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某新电动自行车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381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某新电动自行车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实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体外观不一致,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改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2024年12月,经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日照市岚山区某兴五金建材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全带案

2025年3月,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岚山区某兴五金建材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全带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经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带总体结构项目不符合 GB 6095-2021《坠落防护 安全带》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3月,经标称生产者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带未获得授权,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莲县某东建材五金总汇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6月,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莲县某东建材五金总汇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91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240米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经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ZC-BV 2.5mm²*100m”及“ZC-BV 4mm²*100m”的电线电缆标志连续性项目不符合GB/T5023.1-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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